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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

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

法官卓立婷

上 訴 人即

原告
洪正韓
原告
被上訴人即
被告
恒勛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賀盛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,9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

書記官 謝宛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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