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訴字第1399號

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

法官許容慈

原告
岳佳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高福隆
訴訟代理人
蔡慶文律師
被告
琺拉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婉如
訴訟代理人
薛力榮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所載「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貳仟伍佰零參元」均應更正為「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」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6 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7  日

書記官 邱佑儒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