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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訴字第1548號

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

法官呂如琦

上訴人
張○倫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
被上訴人
全盛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浩衛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上訴駁回。
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。
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2 月9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4 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4 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志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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