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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73號

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

法官林靜梅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573號

原告
柏豪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蘇柏豪

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機敏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是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6萬2,05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4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,9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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