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
- 原告
- 即被上訴人
-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忠信
- 被告
- 即上訴人
- 祁榆婷(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)
- 即上訴人
- 祁悅玲(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)
- 即上訴人
- 祁宸 (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)
- 共同法定代理人
- 祁鳳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應由祁榆婷、祁悅玲、祁宸為被告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,當然停止;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,其承受訴訟之聲明,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177條第3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祁中興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之111年8月13日死亡,其全體繼承人為祁榆婷、祁悅玲、祁宸(下合稱祁榆婷等3人)等情,有祁中興之除戶謄本、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,爰由本院裁定命祁榆婷等3人承受訴訟,並續行訴訟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