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審被告
-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甘帆
- 被上訴人
- 即原審原告
- 啓翔木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呂柳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2日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357,84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,54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,附此敘明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