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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0號

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

法官廖子涵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990號

原告
榮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慶嚴
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是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6 萬3,61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,513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9,01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3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廖子涵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3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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