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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訴字第2212號

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

法官袁雪華

原告
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翁明源
訴訟代理人
陳柏仁
被告
新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周偉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判決主文欄所載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肆仟貳佰陸拾肆元」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」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6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6  日

書記官 戴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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