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19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19號
- 原告
- 唯聚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曲昭昉
- 訴訟代理人
- 曾國龍律師
- 訴訟代理人
- 石正宇律師
- 被告
-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志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規定。而管轄權之有無,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,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(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 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被告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,為本件實施管理行為之中心地,非位於本院轄區,有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列印在卷(見本院個資卷)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