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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訴字第2262號

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

法官許容慈

原告
一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朝政
被告
萬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潘名亮

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萬2,429元,應徵裁判費9,58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080元。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
書記官 邱佑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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