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264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李振興即宏鼎工程行
- 即原告
- 被上訴人即
- 被告
- 宇軒企業社
- 法定代理人
- 游勇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,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。
理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等情,則其上訴利益額,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430,43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884 元。茲依前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,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