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徐文忠
- 被上訴人
- 即被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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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法定代理人
- 羅應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給付訂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則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且本院已於112年9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0,900元,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26日對上訴人合法送達,然上訴人至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裁定書、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文收狀清單可參。依前述說明,本件上訴即非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