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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損害賠償等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1 年 11 月 24 日
  • 法官
    傅思綺

  • 當事人
   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 上 訴 人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琦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20,8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,705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康馨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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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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