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440號
- 原告
-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利明献
- 訴訟代理人
- 朱大維
- 被告
- 立山三合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游進德(已歿)
- 法定代理人
- 游志程
- 法定代理人
- 游順天
- 兼法定代理人
- 游永同
- 被告
- 游長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-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0路00號0 樓
-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0路00號0 樓
游金花(原名陳游金花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