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6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
- 法官呂如琦
- 上訴人黃鴻旗
- 被上訴人鄒承洋即大友計程車客運服務行、童啟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63號 上 訴 人 黃鴻旗 被 上訴人 鄒承洋即大友計程車客運服務行 童啟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71,3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478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志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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