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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訴字第2507號

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

法官傅思綺

上訴人
康桀企業社
法定代理人
彭俊偉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霖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1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,42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,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
書記官 王家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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