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507號
- 上訴人
- 康桀企業社
- 法定代理人
- 彭俊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霖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1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,42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