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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8號

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

法官張世聰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

原告
有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許晟瑜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是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4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世聰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5 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崇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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