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8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
- 原告
- 有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許晟瑜
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是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4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