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4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4號
- 上訴人
- 合協機械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宋泇萱
- 訴訟代理人
- 葉佐仁
- 被上訴人
-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
- 法定代理人
- 張忠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6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9 萬4,08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,29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