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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1號

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

法官吳為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

原告
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蕭清水
被告
昌輝紙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葉松霖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8 萬52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72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8221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為平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利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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