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5號
-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5號
- 原 告
-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-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- 上二人共同
- 法定代理人
- 阮馨慧
- 上二人共同
- 訴訟代理人
- 魏群晅
- 被 告
- 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
- 法定代理人
- 蔡雅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。
理由
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,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1日110 年度訴字第405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更正前 │更正後 │備註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並應給付原告誠鷹公寓大廈管│並應給付原告誠鷹特勤保全有│主文第1 項│ │ │理維護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伍│限公司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│第3 行至第│ │ │萬玖仟肆佰參拾元 │佰參拾元 │5 行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原告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│原告誠鷹特勤保全有限公司預│主文第4 項│ │ │限公司預供擔保後 │供擔保後 │第3 行至第│ │ │ │ │4 行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