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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5號

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

法官紀榮泰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475號

原告
台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錦秀
被告
祥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宋昱杰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7,16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20 元(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12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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