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5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5號
- 原告
- 台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錦秀
- 被告
- 祥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宋昱杰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7,16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20 元(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