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2號
- 原告
-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鄭石治
- 被告
- 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梁良印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7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,830 元,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,尚不足1 萬7,33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