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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訴字第840號

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

法官陳逸倫

原告
吳秀珍
訴訟代理人
劉鴻傑律師
被告
綠大地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美華
訴訟代理人
魏雯祈律師

嚴珮綺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
理由
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2年5月12日宣判,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1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2  日

書記官 蘇玉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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