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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

法官張震武

原告
日寶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蘇姿玉
被告
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友釧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55,95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484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1,98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 官 張震武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𥴡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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