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
- 上訴人
- 建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振亞
- 被上訴人
- 劉振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