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
- 原告
-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慶仁
- 訴訟代理人
- 余席文律師
- 被告
-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范昌明
- 訴訟代理人
- 林冠廷律師
- 被告
- 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
- 訴訟代理人
- 郭建得
- 被告
-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曾國全
- 被告
-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正輝
- 訴訟代理人
- 吳紹貴律師
- 被告
- 鑫芳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芳瑜
- 訴訟代理人
- 張水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