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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

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

法官丁俞尹

抗 告 人
旭鴻染整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良旭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旭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
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
書記官 張禕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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