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
- 原告
-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許旭輝
- 被告
-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謝世謙
- 訴訟代理人
- 邵達愷律師
洪子洵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2 萬8,120 元,折合新臺幣3,145 萬1,986 (下同)元(以原告視為起訴當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之民國110 年6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7.88 元計算,元以下4 捨5 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萬8,84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8萬8,348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