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3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3號
- 原告
-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許勝凱
- 被告
- 陳東亨
陳東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5 萬1,51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6,634 元,扣除前已繳納繳之1,000 元,尚應補繳9 萬5,63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