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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3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11 月 29 日
  • 法官
    傅思綺

  • 當事人
   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東亨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重訴字第383號原   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被   告 陳東亨 陳東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5 萬1,51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 萬6,634 元,扣除前已繳納繳之1,000 元,尚應補繳9 萬5,634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9  日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書記官 康馨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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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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