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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重訴字第417號

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

法官傅思綺

原告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振芳
訴訟代理人
陳少欣 住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號1樓、2樓
訴訟代理人
陳怡君 住同上
被告
振緯木業有限公司
被告
兼 法 定
代理人
李簡春貴
被告
孫若庭

主文
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
理由
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未記載被告孫若庭之最新戶籍地址,致對被告孫若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,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7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9  日

書記官 康馨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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