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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
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

法官李麗珍

上訴人
順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
莊英釗
被上訴人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
郭曉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上訴駁回。
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補繳上訴裁判費,該裁定於111年7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,惟上訴人仍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依前開法條規定,本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5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5  日

書記官 謝伊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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