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5 分鐘讀完 全文 1,596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

法官丁俞尹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05號

聲請人
科昶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素真
訴訟代理人
劉盈君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,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卷宗、109 年11月5 日之本院網站公告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
書記官 劉寶霞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110 年度除字第105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│發  票  人│付  款  人│發   票   日 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 票  號  碼    │受款人│
│號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(新臺幣)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1 │大成電機股│台灣中小企│109 年4 月30日│39,879元  │AA一二八三0三八│科昶電│
│ 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中壢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子有限│
│  │鍾承兆    │分行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公司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2 │大成電機股│台灣中小企│109 年5 月31日│13,406元  │AA一二八三0三九│科昶電│
│ 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中壢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子有限│
│  │鍾承兆    │分行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公司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