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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4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05 月 11 日
  • 法官
    呂綺珍

  • 原告
    林永昌即福久建材行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24號聲 請 人 林永昌即福久建材行 訴訟代理人 許 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14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⒈│錦揚營造有限公司負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│109年11月8日 │46,515元 │MC0七五六九一│福久│ │ │責人劉俊杰 │鎮分行 │ │ │四 │建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謝菁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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