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1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1號
- 聲請人
- 黃阿娥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有司法院網站公告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股票附表: 109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 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 │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九二NX0000五五一─0│股票│1 │616││0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 │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九二NX0000七四三─0│股票│1 │588││0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