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
- 法官彭怡蓁
- 原告黃月英、黃月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聲 請 人 黃月英(即廖新文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黃月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廖新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 屆滿,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 數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│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│七九─NX─八0七四─四 │ 1 │40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2│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│八0─NX─一六六0四─0 │ 1 │24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3│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│八一─NX─二九八二二─三 │ 1 │528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4│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│八二─NX─四四二0五─九 │ 1 │232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5│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│八三─NX─六一八三四─五 │ 1 │21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6│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四─NX─七七一四四─七 │ 1 │241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7│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│八五─NX─九00五六─七 │ 1 │222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8│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六─NX─一0三八一四─三│ 1 │248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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