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
- 法官李麗珍
- 原告洪勇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5號聲 請 人 洪勇善(即洪蘇信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謝伊婕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10 年度除字第185 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 │張數│股數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0七八NX000五七七一─一│ │1 │600│ │ 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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