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5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5號
- 聲請人
- 洪勇善(即洪蘇信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為
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
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謝伊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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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10 年度除字第185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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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 │張數│股數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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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│0七八NX000五七七一─一│ │1 │6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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