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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6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

法官卓立婷李麗珍林其玄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86號

聲請人
黃雅慧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
   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
    110 年1 月1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
    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
   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7 號公
    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5 月14日屆滿,
  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本文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0    年    8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審判長法  官  卓立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李麗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林其玄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10     年    8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戴育萍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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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 發      行      公      司  │    股    票    號    碼    │種    類│張  數│股    數│備  考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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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│八九─ND─三三00三─三  │        │1    │1000│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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