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
- 聲請人
-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志明
- 訴訟代理人
- 袁明煥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0年2月5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件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2 號公示催告,並
經法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
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
告附件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件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支票申報權
利期間業於110 年1 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龍明珠
附件、支票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