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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

法官郭俊德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91號

聲請人
群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郭煥榮
代理人
楊美雪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2日言詞
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
    國110 年2 月18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
   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
    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
    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    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
    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0    年    7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 官  郭俊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0    年    7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尹吟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9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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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票  面  金  額 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(新台幣)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人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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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│109年12月20日         │3,206,391元     │JE五四二八九一│群寶│
│1 │司  鄭文鋒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七              │科技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股份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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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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