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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

法官許自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92號

聲請人
臻德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蔡世芬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。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0 年2 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6 月18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110 年度除字第192 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人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臻德興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9 年12月28日│5萬元 │PD9424494 │冠德青璞匯││ │蔡世芬 │行 │ │ │ │管理委員會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

書記官 吳光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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