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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

法官卓立婷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217號

聲請人
伍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協發
代理人
黃祥祐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
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 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為
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    理 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
    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10     年    9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卓立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10     年    9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宛橙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433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票  面  金  額 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(新台幣)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人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│110年3月5日           │123,234元       │FR四三七六九一│伍全│
│1 │司    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二              │企業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股份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有限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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