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7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7號
- 聲請人
- 伍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協發
- 代理人
- 黃祥祐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為
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宛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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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9年度司催字第43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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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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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│110年3月5日 │123,234元 │FR四三七六九一│伍全│
│1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二 │企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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