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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

法官卓立婷李麗珍林其玄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244號

聲請人
張立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辯論終結,

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1 號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1 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5 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1│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一─ND─四二六二四─九 │ │1 │1000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2│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一─ND─四二六二五─0 │ │1 │1000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3│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一─ND─四二六二六─二 │ │1 │1000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
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

法 官 李麗珍

法 官 林其玄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1 日

書記官 戴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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