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1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1號
- 聲請人
- 陳佩香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。是本件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股票附表: 110 年度除字第251號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.│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ND000六五八四─一 │ │1 │1000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2.│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ND000六五八五─三 │ │1 │1000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3.│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ND000六五八六─五 │ │1 │1000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