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號
- 聲請人
- 顏仁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。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9 年9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18日屆滿(110 年1 月17日適逢週日例假日,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)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26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七○NX-○○○○○六一二-○│ │ 1 │97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2 │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七○NX-○○○○五五九四-七│ │ 1 │9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3 │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七五NX-○○○一二二七四-一│ │ 1 │42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