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0號
- 聲請人
- 黃智彥即騰玥企業社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83號為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
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
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,足堪認定為真實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10月25日
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,有
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。從而,本件聲請,於
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陳𥴡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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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10 年度除字第32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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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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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誠漢工程有限公司莊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│109年12月31日 │91,157元 │FM一六一00五│騰玥│
│1 │麗真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0 │企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社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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