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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許自瑋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328號

聲請人
新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周錫能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。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0 年5 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30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書記官 吳光彧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  發  票  人   │   付   款   人   │  發  票  日 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 │受款人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  │新美華造漆廠股份│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 │110 年4 月30日│36萬2,250元       │RD1781451 │新翰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   │有限公司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蔡清義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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