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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02 月 26 日
  • 法官
    郭俊德

  • 原告
    徐鈺玲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34號聲 請 人 徐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屆滿,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蕭尹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34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七─NX─一0七三五七─五│股票 │1 │218 │ │ 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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