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6號
- 聲請人
- 洋毅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威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,前經
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告於法院
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
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
,並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同年10月8 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