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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

法官張震武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38號

聲請人
聯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洪金榮
訴訟代理人
董帛偉
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  實  及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
   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為公示催告,並公
   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    提出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
   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,足堪認定為真實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2 月24日
   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,有
   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。從而,本件聲請,於
    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    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110     年    3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張震武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0    年    3     月    10    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𥴡濤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110 年度除字第3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 發    票    人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  票    日  │票  面  金  額│支票號碼    │受  款  人      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(新台幣)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│張平定           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│民109年6月30日  │17,040元      │AI2122940   │聯進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1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德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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