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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39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

法官張震武

聲請人
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清義
訴訟代理人
蔡育芬
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
    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47號為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
    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    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
   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,足堪認定為真實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年12月22日
   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,有
   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。從而,本件聲請,於
    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官 張震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𥴡濤
附表
支票附表:110年度除字第393號      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清義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6月30日 30,644元 AA0000六三九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(股)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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